(2017年2月2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22号)等文件要求,现向社会公布201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本报告所列数据的统计时限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报告通过宿迁市政府门户网站“网上宿迁”(http://www.suqian.gov.cn/)部门信息公开栏目公布。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宿迁市人民政府史志工作办公室联系(地址:宿迁市宿城区南湖路1号,邮编:223800,电话:0527—84368361,电子邮箱:sqnj2010 @163.com)。
一、概述
2016年,我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部署,始终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及公众期盼,切实把政府信息公开与本职工作紧密联系起来,持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效。主要做法是:
(一)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结合工作实际,着力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了依申请公开信息事项的办理机制,确保做到及时、合规、准确公开相关政府信息;进一步健全保密审查机制,调整了报送方式和报送途径,实行内网报送,确保做到“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进一步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动态管理机制,结合国家和省有关工作部署,重新编制指标,及时调整和完善公开范围和目录,更加方便公众查询和获取。
(二)积极拓展公开渠道。一是始终把“网上宿迁”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不断提升公开的主动性、及时性和规范性。二是积极探索政务信息发布和互动交流的新渠道,充分利用“网上宿迁”网站、“宿迁史志”网站与“宿迁史志”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建立网站、微博、微信 “三位一体”的政府信息公开体系。
(三)切实加大考核力度。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平时考核体系。把经常性检查和专项性考核相结合,加大督查频率和力度。这些举措有效提升了本部门的信息公开意识,有力推动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一)主动公开方面
按照“加强领导、健全机制、明确职责、规范管理、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切实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全年共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37条,包括信息公开指南1条,信息公开制度2条,机构领导信息1条,机构职责信息2条,政策法规1条,计划规划2条,业务信息3条,人事信息1条,工作动态24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及时、完整、真实。
(二)依申请公开方面
2016年度,我办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此也无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重点领域公开方面
1、推进“五公开”情况
我办在“五公开”中,重点在扶贫工作中做到及时公开,“应公开、尽公开、应上网、尽上网”。在今年的挂村包户工作中,我办在进行相关扶贫工作后,及时将扶贫情况文字及图片上传到“宿迁史志”网站中,并发布到“宿迁史志”微博和微信公众号,同时将相关信息上报市委办、市政府办信息处。
2、回应社会关切情况
我办在网站、微博、邮箱等收到相关业务咨询、意见建议等材料时,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将材料批示给相关处室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能及时查阅相关资料、进行研究,及时回复咨询人。
三、政务公开组织领导和考核监督情况
我办认真研究《宿迁市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对照要点及时贯彻落实。立即确定了政务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积极参加市委、市政府组织的政务公开培训班,及时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接受社会监督。
四、制度机制建设情况
我办认真制定政务公开相关配套制度机制,开通了部门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及时将应该公开信息上传至新闻媒体,上传“网上宿迁”信息公开模块,每月定时将政务信息公开情况报送市档案馆。2016年6月,我办信息员参加市政府组织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高级研修班,对今后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实践范例。
五、存在问题
政务公开有利于民主信任的发展,凡是社会公众想了解的政府信息内容,只要不违反保密法律,政府就有义务提供,凡是政府掌握的对决策产生影响的社会公众信息也应当主动公开,这样才能提高政府内外沟通效率。因此,建立政府与公众有关政府信息的互动回应机制,提高政府反应能力和社会回应能力,才能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知情权的实现,促进公民参与政府管理和科学决策。
由于我办新加入市政府政务公开考核体系,相关经验缺乏,还存在一定问题。例如,对于是否应该公开信息的范围存在一定的模糊,对于政务公开制度机制建设相对滞后,政务公开考核监督体系尚未成熟等。接下来,我办将严格对照《宿迁市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展开自查,发现问题立即解决,确保落实到位。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1、增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意识。应树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服务理念,进一步加强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一是要逐步扩大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并对公众关心的热点领域的情况予以全面及时的回应;二是要进一步提高信息主动公开的质量,在内容上,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三是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2、多形式畅通信息公开渠道。一是进一步完善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拓宽广大群众申请信息公开的渠道;二是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申请人要求的内容、形式进行答复;三是拒绝答复的理由应该正当、充分,并严格以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规范为依据。
3、加大监督与考核力度。一是细化工作考核制度规范,制定详细的工作考核项目表,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和公布;二是建立细化的社会评议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挥社会评议对督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作用;三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将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情况等内容纳入责任追究体系,推进实质问责。
4、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对具体的工作人员要经常进行培训,提升信息公开的意识和提高信息公开的力度,同时也要加大宣传,充分利用“网上宿迁”部门信息公开模块、“宿迁史志”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平台等搭建微窗口、微资讯、微平台,主动向社会公开各类政府信息,并及时向市档案馆、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的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移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附件1.201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2.201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来源统计表
附件1
201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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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37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3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条 |
3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
3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34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
次 |
1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0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1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0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0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0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 |
件 |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0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0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1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0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1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1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0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0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0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1 |
附件2
201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来源统计表
申请来源 |
申请数(件) |
占比(%) |
一、党政机关 |
0 |
|
二、社会团体(含公益组织) |
0 |
|
三、企业 |
0 |
|
四、宣传媒体 |
0 |
|
五、科研院校 |
0 |
|
六、公民 |
0 |
|
其中:律师 |
|
|
科研人员 |
|
|
媒体从业人员 |
|
|
七、其他 |
0 |
|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数 |
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