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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将部分退(现)役军人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的通知
索引号 szb000000/2023-00001 分类 政策法规   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史志办 公开日期 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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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长期有效

关于将部分退(现)役军人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的通知


关于将部分退(现)役军人名录和事迹

编辑录入地方志的通知

各县(区)地方志办公室、人民武装部、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党政办、人民武装办公室、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社会事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11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一)参战退役军人;(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三)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四)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要求,将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名录载入地方志。现就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要认识到位,高度重视。以上各类人员,是广大退(现)役军人中的优秀代表,通过载入地方志的形式宣传他们的事迹,能够使之成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教材,成为弘扬奋力拼搏、开拓进取精神的生动教材,在全社会形成向模范人物看齐的良好风尚。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思想站位,切实把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工作落实到位。

二要严密组织,通力协作。因部分退(现)役军人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工作时间跨度长、涉及单位多,各县(区)地方志工作和人民武装、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加强沟通协调。地方志工作部门要牵头抓总,人民武装、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密切协同,积极提供符合条件的退(现)役军人名录和事迹。鉴于地方志书的编修周期为20年,各地可先行对符合条件的退(现)役军人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综合年鉴,以便于编纂地方志书时整理汇总。

三要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地方志是记录历史、传承文明、资政育人、服务发展的重要载体,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各有关单位要站在对历史负责的高度,严格把好信息录入关。要认真排查符合编辑录入地方志的退(现)役军人名单,准确核实其基本情况和事迹。同时要严格落实保密制度,不录入涉密、敏感信息,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宿迁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宿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宿迁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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