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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审判志》的篇目变化看志书篇目的时代特征

时间: 2013-10-31 00:00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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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特征,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不同历史内涵。以笔者所经历过的二十世纪60—70年代的文化大革命、70年代中后期的拨乱反正、80年代开始的改革开放、90年代的四个现代化建设,无不带有鲜明的时代印记。记录这些时代发展变化的志书篇目,也应该与时俱进,随之调整变化。特别是接触《宿迁审判志》以来,对志书篇目的时代特征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一、“反革命案件”已被新的定义涵盖

在中国革命战争时期(包括解放初期),革命与反革命始终是一对你死我活、彼此对立的矛盾体,在当时肯定离不开对反动势力的镇压,也必然要用“反革命”罪名来定性。如解放初期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宿迁境内就枪毙了不少人。另据史料记载,1966年6月开始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砸烂“公、检、法”,法院被冲击夺权,刑事审判工作被打乱。1967年春至1973年8月,军管会接管法院审判,设审判组,实行群众专政,群众定案,一部分案件未按审判程序进行,因而发生一些冤、假、错案。“反革命”罪名被无限扩大化,连普通人无意中撕坏一张毛主席画像或喊错了一句口号,也被按上“反革命”罪名。1978年10月,检察院恢复机构后,公安、检察、法院再度各司其职,分别行使侦查、起诉、审判权。随着时代的进步,适应时代需要,国家修订了刑法。现有的1997年颁布的《刑法》就已经取消了反革命罪,将其更名纳入“危害国家安全”大的类罪中。此类罪中根据犯罪情节和罪状的不同,将原有的反革命罪分设不同的罪名,包括有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叛逃罪等,比过去更全面详细。所以,在本次修志中,法院将原有篇目中的《反革命案件》一节改为《普通刑事犯罪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两节,这是根据现有的刑事案件类型来划分的。需要说明的是,尽管镇压反革命案件审判内容、历史事实仍然留存在刑事审判章节中,但《反革命案件》的节目已经被涵盖在《普通刑事犯罪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中。

二、“经济审判”已经改为“商事审判”

1978—2011年,商事审判工作在名称上经历了经济审判、民商事审判和商事审判三个阶段。 在1979年前,经济纠纷案件数量少,数额小,种类单一,宿迁境内各法院无专门审判庭审理此类案件,租赁、不履行买卖契约和公私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等一般均由民事审判庭审理。伴随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快,经济纠纷数量日益增多。法院审判工作为适应时代需要,于1982年设置了经济审判庭,专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1983年9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均设立了经济审判庭,负责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由此,经济审判工作从民事审判工作中分立出来,成为人民法院的一项独立审判职能。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活动范围日益扩大,内涵逐渐增加,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原来较多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企业破产案件在逐年减少。而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金融机构借款案件、公司纠纷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等新时期所发生的案件数量却逐年增大。特别是“金融机构借款纠纷案件”有别于一般民间借款合同纠纷,它发生于商事领域,主要为金融机构之间或金融机构与自然人之间的融资、拆借纠纷,已经超出了原有的经济审判内容。为此,商事审判应运而生。商事审判领域的案由也会不断进行调整,或合并或新设或取消等等。

商事审判审理最多的是合同类纠纷。1949—1978年,中国合同立法几乎空白。公有经济领域中的财产流转和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几乎完全依靠行政指令;而被压缩在极其狭窄范围内的个体财产流转则依靠相传的习惯。1950—1956年,国有经济领域广泛实行合同制度。1966年以后,合同制度再次被废弃。1978年以后,合同在发展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需要重新定位。1981年12月、1985年3月和1987年6月,《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先后颁布施行。其中《经济合同法》是80年代经济审判中运用最多的法律之一。2002年之后,所有的合同纠纷都纳入司法统计之中,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调解结案的比例较高。1997—2001年,宿迁全市法院受理一审经济合同纠纷案件11664件,所审结案件中,判决结案4482件,占38.81%;调解结案4974件,占43.07%;撤诉2001件,占17.33%;裁定驳回起诉95件,占0.82%。其中,中院受理二审经济合同纠纷案件697件,审结案件中,维持原判226件,占32.42%;改判142件,占20.37%;发回重审116件,占16.64%,调解94件,占13.49%。2002年,全市法院受理合同纠纷一审案件由1997年的3414件激增至10162件。五年来的合同纠纷收案数增幅达2.98倍。至2005年,全市一审收案数又回落至6449件,调解结案率在20%—31%之间。

所以本次修志,将“经济审判”改为了“商事审判”,既包含了原有经济审判的内容,又增加了新时代赋予的新内容。

三、民事审判增加了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内容

二十一世纪以来,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最火爆的行业之一,随之产生的纠纷也比较多。自2002年以来,宿迁掀起一场城市现代化建设开发高潮,房地产发展进入车道。宿迁市法院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基本维持在每年200件左右,多数以判决形式结案。2008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涉房地产纠纷出现批量案件。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案件出现新的发展趋势: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案件逐渐出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出现延期交房、延期办理所有权证、房屋公摊面积纠纷等新的矛盾和纠纷类型。2008年,全市法院受理涉房地产纠纷案件2686件,结案2636件,达到历史峰值。在涉及房地产案件中,拆迁补偿纠纷矛盾多,且社会关注程度高。2002—2011年,全市法院受理涉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案件7115件,审结7086件。其中,判决2156件,调解3349件,撤诉1304件,调解结案占比较大,占47.3%。这次修志就专门增加了“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一节。涉房地产纠纷从大概念理解,包括因房产、地产引发的买卖、租赁、继承、过户等纠纷,这些纠纷类型已纳入相应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去撰写,此节仅就“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加以记载,不重复已有的内容。

综上所述,志书篇目设计也应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应站在时代的高度去观察生活,提炼篇目。(叶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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